打彈珠、烤香腸,是天母商圈「發展」的方向嗎?

協調會時間、地點:

314日下午,二二八公園一隅,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的會議室裡,公燈處副處長主持,市府相關局處都發局、停管處代表列席,民意代表部分,市議員汪志冰本人出席,潘懷宗和林瑞圖派助理出席,天母地區出席的有天玉里長常伯謙、天壽里長陳伯同、天山里代表黃世豐等人。坐了滿滿一大圈。

協調會主題:士林一號廣場是否可以供商業用途,如辦商展。(士林一號廣場就是老天母圓環中山北路六、七段交界處 — 改建為地下停車場後,地上的公共空間。)。

聽起來主題有正當性。士林一號廣場是北市府第一個停車場的BOT案,自89年起即由東和公司承攬。天母商圈發展協會希望以辦商展促進天母商圈發展,多次舉辦過長天期商展,被居民指為打著「振興天母商圈」的旗號,進行攤販式的商業活動,造成環境髒亂,影響生活品質。居民、申請使用者(辦商展者)和管理者(東和)之間一直爭議不斷。公園處稍早也表示,BOT精神便是投資者可以營利,因此希望開會協調出可行之道。

聽過各方陳述之後,問題似乎出在士林一號廣場的管理要點第4條:「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,應以政令宣導、公益、文化、社教或商圈節慶宣導活動、音樂欣賞會、慈善園遊會、藝文展示等為原則。但有助於活動之進行且不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,不在此限。」最後一句「不在此限」的模糊語意,給了許多各自解釋的空間。

但是問題恐怕也沒有那麼複雜。市議員汪志冰提出公燈處93年提供的會議紀錄,明文指出做為管理者,東和公司應從嚴審查申辦活動,以杜絕不當申請。汪志冰說,她擔任市議員後第一場記者會就是士林一號廣場使用疑義的記者會,公燈會後來召開多次跨局處會議後才有上述結論。東和公司在執行管理士林一號廣場舉辦活動時,不能收取任何相關費用,如果是各縣市政府舉辦藝文或農產品推廣活動時,也要按已有的收取規費標準收費。

會議紀錄說的清楚明白,士林一號廣場不可以給民間辦商展,不可以收現金,不可以生火。原來根本沒什麼好協調的!

汪志冰的這份93年文件卻被當新聞似的,從公燈處副處長傳給主辦的隊長,「看過嗎?」天母的里長們也面面相覷,因為他們也沒看過。既然早有結論,為什麼還要來開這場不必要的協調會?更可笑的是,公燈處還企圖以這場協調會,為這項BOT案開闢一條和一般公園廣場不同的管理規則。

你只能說,這場協調會最合適的名字,就是荒謬。至於管理要點明文訂定的「有助於活動之進行且不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」到底講的是什麼,實在是太奧妙高深,難懂的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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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ianmu20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6) 人氣()